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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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律师,源城区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发生医疗损害事故之后,院方要及时对患者及患者家属做好安抚的相关工作,免得将事故的影响扩大,如果院方要委托医调委调解医疗事故的,那么
医调委调解医疗事故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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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委会应当指定1名或2名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调换;
2、医患双方当事人可聘请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3、调解应当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
4、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时应当做好调解笔录。
5、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
6、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告知其他解决途径。
7、分析医疗纠纷形成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
8、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服务。
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调解,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组织医疗纠纷调查,收集相关资料,了解医患双方的意图。
2、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3、必要时邀请相关医学、法律专家分析纠纷情况,并向纠纷双方公布专家意见。
医疗事故医调委调解不成怎么办:
可以按照规定,医疗纠纷的处理应首先由发生纠纷的医患双方遵照事实求是的原则协商处理。只有在协商无法进行发生争议时,才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此外,卫生行政部门也可在鉴定前与后对医患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必须建立在医患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对于鉴定结论,医患双方任何一方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又调解无效的,可提请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构成事故的,患方可凭鉴定结论向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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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核心点
由保险公司出面,计算出医生每年应交纳的保费。当患者对医疗结果不满意时,首先要找保险公司
医疗界也应推行一种强制性保险,以解决医疗纠纷中的赔偿问题。
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省人大代表李勇建议推行医疗“交强险”。
现状:医疗纠纷赔偿依据单一
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屡屡发生,在医疗纠纷中的患者或诉诸于法律,或希望借助于媒体讨回公道,还有部分患者干脆到医院门口通过张贴标语等方式希望引起公众的注意。
省人大代表李勇在建议中提出,我国医疗纠纷通常按协商解决。但我国现行的只涉及了医疗事故的处理方法,很多医疗纠纷难以定性。
因此只将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存在一定的弊端。
建议:推行医疗“交强险”
李勇建议,应制定一部医疗事故处理法,通过法律调整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权益。
此外,李勇还建议,医疗界应推行一种类似交强险的强制性保险。由保险公司出面,根据每位医生工作年限、工作表现,计算出每年应交纳的保费。同时对每种假设的医疗损害做出评估,测算出大致的公众认可的赔付范围。当患者对医疗结果不满意时,首先要找保险公司。
由保险公司出面,协调处理和赔偿,最大限度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声音:医疗“交强险”需细化
27岁的心脏外科大夫小周表示,不仅仅是医疗纠纷中的患者缺乏保障机制,作为医生同样缺乏一种有效的保护手段,这种对于医、患双方都有益的制度应该建立。
对于医疗界的“交强险”,沈阳市民杨先生表示赞同。对于患者来说,能保证一旦出现医疗事故,不至于担心医疗赔偿的问题。沈阳市民罗女士则有不同意见。罗女士表示,这种保险虽然能保证一部分患者能及时拿到赔偿,但是需要进一步细化。如果一旦有了医疗事故由保险公司理赔,“我很担心医生在给我治疗时,使用风险很大的、新的治疗方法,这样我觉得安全不能得到保障。”